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75號聲 請 人 陳桂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宏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確認附表編號8之利息起算日為「107年1月16日」之記載是 否有誤?(因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)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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