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18號聲 請 人 陳姿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耕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確認相對人何耕賢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 請具狀更正。 ㈡相對人何耕賢(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0號)之最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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