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8018號
TCDV,108,司票,8018,2019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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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8018號
聲 請 人 陳姿吟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耕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相對人何耕賢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
   請具狀更正。
  ㈡相對人何耕賢(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0號)之最
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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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