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7986號
TCDV,108,司票,7986,2019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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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7986號
聲 請 人 林亜珊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OTON LEONARDA PACIS羅亞准予本票
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林「亜」珊或林「亞」珊,並提出與
   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。(如:身分證影本)
  ㈡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?請區分對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
   為何?(因二張本票金額總和為新臺幣陸萬元,與請求金
   額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元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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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