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86號
聲 請 人 林亜珊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OTON LEONARDA PACIS納羅亞准予本票
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林「亜」珊或林「亞」珊,並提出與
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。(如:身分證影本)
㈡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?請區分對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
為何?(因二張本票金額總和為新臺幣陸萬元,與請求金
額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元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