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52號
聲 請 人 陳素青
債 務 人 劉祐綸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0月3 日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250,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屆期雙方約定展延至民國10 8年10月3日清償,至今仍不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 謄本、本票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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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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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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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 東勢區 │大茅埔│ │ 5224 │3,890.00 │ 40分之1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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