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544號
TCDV,108,司拍,544,2019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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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544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
代 理 人 胡建越 
債 務 人 劉醇曜 
相 對 人 劉純惠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1年5月7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8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 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 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。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1年5月1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.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.733%之利息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劉醇曜,債務額比例:全部



債務人劉醇曜於⑴民國101年5月9日⑵民國105年10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3,100,000元⑵500,000元,清償日為⑴民國121 年5月9日⑵民國108年10月24日,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,並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 債務人自⑴民國108年11月16日⑵民國108年10月22即未繳納 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2,551,179元及利息、違 約金等。而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因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純惠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個人貸款與房屋貸款契約書、不動產附表等影本為證,經核 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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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市│外埔區 │ 永吉 │ │ 229 │ 112.99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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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市│外埔區 │ 永吉 │ │ 233 │ 59.42 │ 21分之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臺中市│外埔區 │ 永吉 │ │ 239 │ 171.08 │ 16分之1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 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


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 44 │臺中市外埔區永│主要用途:住商用 │一層:37.75 │陽台:14.70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吉段229地號 │主要建材:鋼筋混 │二層:48.6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凝土造 │三層:50.35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層 數:4層 │四層:9.00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外埔區六│ │騎樓:14.63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路169之33號 │ │合計:160.37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有部分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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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