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08年度,81號
TCDV,108,司執消債更,81,201912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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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蔡坤龍
即 債務人
代 理 人 許舒凱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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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蕭清山
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代 理 人 林勵之
相 對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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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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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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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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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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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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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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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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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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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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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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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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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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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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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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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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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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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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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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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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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簡稱消債 條例)第64條第1 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坤龍(下稱債務人)聲請更生,前 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,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,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,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, 於民國108年11月25 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,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 函覆結果所示,本件16 位債權人中,除1位債權人於期間內 表示同意及6位債權人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外,其餘9 位債權人均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,故同意之債權人人數並未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,故不符消債條例 第60條第2 項規定之可決條件,此有債權表、本院書面表決 通知、送達回執、債權人所提書狀、書面表決債權人是否逾 期表示意見審查表等在卷可憑。惟查:
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牛老總牛肉店擔任洗碗工,平均實領月薪 約新臺幣(下同)23,100元,薪資以現金支付,此外,無 任何三節或年終獎金,其次債務人每年得領取合計5,500 元之低收三節慰問金,有本院108年9月24日訊問筆錄、債 務人之薪資明細表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08年7月29日之 函文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牛老總牛肉店於10 8年10月5日之函文等在卷可憑,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。
㈡㈡債務人現與配偶及次子(100年次)租屋同住,債務人與



配偶共同扶養次子,所提列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 扶養費用合計約18,000元(已扣除租金補助及次子之低收 生活補助),有本院108 年9月24 日訊問筆錄、債務人提 出生活支出清單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、債務人及次子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106、10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金融機構存摺、生活費用相關 支出收據等在卷足憑。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,依其工作背 景、家庭結構、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,誠屬生 活必要支出,核無過高情事。是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,依 其工作背景、家庭結構、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 價,誠屬生活必要支出,核無過高情事。是債務人將薪資 收入及低收三節慰問金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,並加 計財產清算價值(詳如㈢所述),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 每月為1 期、每期6,925元、共6年72期之更生方案,係將 其薪資所得、低收三節慰問金、名下財產清算價值扣除其 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部均 用於清償債務,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,核屬盡力清 償。
㈢㈢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56,672元(詳 見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,債務人每月收入以24,528元計 算,及前開本院認列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,000元 ),此外,債務人名下有5間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合計76, 527元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坐落於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 號之土地,權利範圍1/20,按債務人之應繼分計算,債務 人繼承之財產價值約21,962元,此外別無有效商業保險保 單、動產、不動產,有本院108年9月24 日訊問筆錄、金 融機構存摺、土地登記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共有人之戶籍 謄本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本院院內查詢法 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等在卷可參。足認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498,600 元,已高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,以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。
三、相對人即債權人中9 人等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,略以 :㈠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;㈡離退休年齡尚久,應謀新職或 兼職。經查:
㈠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,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、第64 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 目之



規定可知,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 量,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,且清償總金額不低 於上開法律規定之數額,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,法院均 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。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,堪 認已屬盡力清償,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 理由,實屬無據。
 ㈡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,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,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,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,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(於短期間內)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,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、所具備 之專長技能、當前社經環境、所在地求職率高低、債務人 家庭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,並應得有確實之 具體事證,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,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 預期之事證,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,不 尋求新職或兼職為由,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。 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,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,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部用於清償 債務,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;且本件核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,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,惟為建立債務人開 源節流、量入為出之觀念,避免其為奢華、浪費之行為,應 限制其生活條件,是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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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