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91號
聲 請 人 張清藤即張阿善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
本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
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二、提出張阿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被
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