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891號
TCDV,108,司催,891,2019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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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891號
聲 請 人 張清藤即張阿善之繼承人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
  本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
  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二、提出張阿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被
 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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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