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30號
聲 請 人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分列系爭股票各別之股票號碼、張數及股數。
二、請提出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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