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784號
TCDV,108,司催,784,201912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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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784號
聲 請 人 楊裕濱 
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
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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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78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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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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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黃幸媛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用部│108年10月10日 │30,450元 │BB2162725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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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附記:
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
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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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