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7659號
TCDV,108,司促,37659,2019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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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65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代 理 人 黃子凌 
債 務 人 蔣宜杏即蔣清圳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蔣空融即蔣清圳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蔣定軒即蔣清圳之繼承人


兼上三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劉麗麗即蔣清圳之繼承人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清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元,及自⑴民國一百零八年
   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 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民
  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五二計
   算之利息⑶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清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
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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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