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0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陳巧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伍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94/1/26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,約定
於102/1/26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4%計付。詎料前開借款
僅繳息至95/7/18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相
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
借款本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
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放款資料,契據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7500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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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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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巧蓉 │自95/7/19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% │
│ │233051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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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巧蓉 │自95/8/19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│233051│ │ │ │以內部份,按上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百分之1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上者,按上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利率百分之20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加付違約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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