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7311號
TCDV,108,司促,37311,2019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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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31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黃偉奇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黃偉奇於民國94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  國94年11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﹝證物二﹞,經聲請人迭次
  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
 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
 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 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
  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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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