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7145號
TCDV,108,司促,37145,20191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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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45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
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

債 務 人 裕興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邱全興 
債 務 人 邱廷魁 
        
 
一、㈠債務人裕興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
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邱廷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,及自本
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 算之利息。
 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
   者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
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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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興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