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45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
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興營造有限公司、邱廷魁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究為
「吳文貴」或「趙子賢」?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
之印文。
㈡若民事委任書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應一併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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