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7144號
TCDV,108,司促,37144,2019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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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44號
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佳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求利息年息15%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本票影本。
 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。(如:掛號郵件回執及郵
   局存證信函影本)
  ㈢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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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