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1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興旺、林家宥即林家寶、黃煒杰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