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10號
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生隆即信立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?(聲請狀未
附任何證物)。
㈢利息得滾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
207條之規定不得為之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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