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7010號
TCDV,108,司促,37010,2019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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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10號
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生隆信立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?(聲請狀未
   附任何證物)。
  ㈢利息得滾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
   207條之規定不得為之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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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立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