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885號
TCDV,108,司促,36885,2019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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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85號
債 權 人 李敏龍 
債 務 人 許允科 

債 務 人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何青樺 

債 務 人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
      司   

法定代理人 林泊佑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,及其中⑴新
  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,⑵新臺幣柒萬
 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,⑶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
  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,⑷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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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