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4號
債 權 人 洪郁媛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康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民國108年9月24日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利息
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借據借款
日民國108年9月24日不相符),請區分二筆借款各自請求
金額、利息起訖日、利率各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