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664號
TCDV,108,司促,36664,2019121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4號
債 權 人 洪郁媛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康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務人民國108年9月24日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利息
   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借據借款
   日民國108年9月24日不相符),請區分二筆借款各自請求
   金額、利息起訖日、利率各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