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0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錫鎮
債 務 人 黃碧玲即賴峰琪之繼承人兼林秀琴之再轉繼承人
債 務 人 賴武巽即賴峰琪之繼承人兼林秀琴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賴暐傑即林秀琴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賴燕瑜即林秀琴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黃碧玲、賴武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峰琪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,
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賴峰琪之遺產範圍
內執行無效果時,附件附表標號⒈、⒉之債務應由債務人賴
武巽、賴暐傑、賴燕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琴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給付之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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