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4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林永發
債 務 人 李誠才即李敏川即李天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叁拾玖元,及自民
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繳款
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繳款延滯第二個月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繳款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
臺幣伍佰元,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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