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7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刑志凱
債 務 人 黃連生
債 務 人 黃奕銘
債 務 人 倪暹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連生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黃
奕銘、倪暹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
,合計借款本金208,172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
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
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黃連生自民國108年09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132,92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債務人黃
奕銘、倪暹春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
請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一紙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