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276號
TCDV,108,司促,36276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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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7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連生黃奕銘倪暹春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明放款借據簽定時,連帶保證人黃奕銘倪暹春二人,
   其中何人委任何人代理簽約,並提出委任書或授權書,及
   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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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