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7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連生、黃奕銘、倪暹春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明放款借據簽定時,連帶保證人黃奕銘、倪暹春二人,
其中何人委任何人代理簽約,並提出委任書或授權書,及
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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