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90號
債 權 人 何太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姵君、陳基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二人委託債權人代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
記事件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委託契約書影本)。
㈡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