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189號
TCDV,108,司促,36189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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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89號
債 權 人 何太忠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甫、陳基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二人委託債權人代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
   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釋明文件。(如:委託契約書
   影本)
  ㈡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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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