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188號
TCDV,108,司促,36188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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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88號
債 權 人 Villa-M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于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  ㈡請提出債務人「于明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個人記事欄勿省
   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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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