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87號
債 權 人 何太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基益、陳基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依臺端後附資料所示,土地所有權人即出賣人僅為陳基益
,而無關於債務人陳基勝。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債務人共同
委託代為辦理移轉登記之委託書,故本件債權人若欲聲請
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3,423元,應提出二人共同委
託書或其他得聲請連帶給付之依據。若為誤載,應具狀更
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陳基益、陳基勝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
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