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王正宇即張慈晏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王正杰即張慈晏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留誌翊即張慈晏之繼承人
法定代理人 留盛利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慈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
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應於繼
承被繼承人張慈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
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伍
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慈
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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