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038號
TCDV,108,司促,36038,2019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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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正宇即張慈晏之繼承人王正杰即張
慈晏之繼承人、留誌翊即張慈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事項對債務人為「連帶給付」或「於
   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」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   (被繼承人張慈晏於97年4月死亡,債務人於繼承時為限制
   行為能力人,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,讓無
   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
   責任。)
  ㈡債務人留誌翊為未成年人,請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
   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提出債務人王正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   王正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留誌翊(身
  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   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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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