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正宇即張慈晏之繼承人、王正杰即張
慈晏之繼承人、留誌翊即張慈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事項對債務人為「連帶給付」或「於
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」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(被繼承人張慈晏於97年4月死亡,債務人於繼承時為限制
行為能力人,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,讓無
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
責任。)
㈡債務人留誌翊為未成年人,請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
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務人王正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王正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留誌翊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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