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7號
債 權 人 陳文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陳金星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發票人陳明中簽發「支票4張」之記載
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