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39號
債 權 人 薪自在社區管理委員
法定代理人 蔡旻軒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健智、黃宣懿即黃廷婕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二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「黃宣懿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(有更名)
㈢確認請求金額8,238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
人積欠管理費8,238元及滯納金69元合計8,307元不相符)
㈣提出滯納金69元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