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73號
債 權 人 蔡昌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秋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托育中心全名為何?並提出托育中心登記資料及代表
人姓名。
㈡提出托育中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。
㈢確認債務人究為「李秋槥」或「楊家勝」?(因當事人欄
債務人李秋槥與存證信函收件人楊家勝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