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673號
TCDV,108,司促,35673,2019120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73號
債 權 人 蔡昌政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秋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托育中心全名為何?並提出托育中心登記資料及代表
   人姓名。
  ㈡提出托育中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。
  ㈢確認債務人究為「李秋槥」或「楊家勝」?(因當事人欄
   債務人李秋槥與存證信函收件人楊家勝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