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5號
債 權 人 黃丁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澤承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黃」丁保或「黄」丁保,並提出與
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(如:掛號郵件回執、存證
信函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