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8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浩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為何人?若債務人僅為顏浩鍊,請提出對第三人
蔡政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,並更正其請求事
項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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