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389號
TCDV,108,司促,35389,2019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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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8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浩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確認債務人為何人?若債務人僅為顏浩鍊,請提出對第三人
  蔡政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,並更正其請求事
  項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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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