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254號
TCDV,108,司促,35254,2019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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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4號
債 權 人 王麗娥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少淇王政哲陳紹東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。
 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請求金額、利息起
   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?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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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