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138號
TCDV,108,司促,35138,2019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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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3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債 務 人 伍澤華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(下同)一
  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
  下同)參佰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
  約金肆佰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
  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伍澤華於民國92年5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
   用(VISA CARD:NO:4392-3774-3000-0208),依約定債
  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
  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   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
   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  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
   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   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   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  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
   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1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1
   44,25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
   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
   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   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
   卡約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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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