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5015號
TCDV,108,司促,35015,201912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1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夏惠娟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
  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利
 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;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夏惠娟於091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  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  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  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迄0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1,244元整未為清償(
  含手續費650元整、消費款198,863元整、預借現金20,000元
  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7,731元整及違約金4,000元整),雖經聲
  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
 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  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218,863元整自095年01月14日起
  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
 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  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淑鈴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