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989號
TCDV,108,司促,34989,2019120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
債 權 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俊哲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宏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若依借款關係請求,如
   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。)
  ㈡提出債務人李宏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