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
債 權 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俊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宏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若依借款關係請求,如
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。)
㈡提出債務人李宏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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