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8號
債 權 人 大任品謙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胡達榮
債 務 人 包偉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