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8號
債 權 人 大任品謙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胡達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包偉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胡達榮為大任品謙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,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.
等)。
㈡補債務人包偉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及個人記事欄
勿省略)。
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⒊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
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)。
㈣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(聲請人名稱與印文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