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
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鳳即兆宏環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陳秀鳳即兆宏環保企業社之名稱是否誤載?若
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