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951號
TCDV,108,司促,34951,2019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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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5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張智翔即張群立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張睿正即張群立之繼承人


兼法定代理 蘇淑鳳 
人          
 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群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  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
 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群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零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   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
 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
 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群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
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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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