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869號
TCDV,108,司促,34869,2019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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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86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謝延聰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壹拾陸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謝延聰於民國102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
  520031600013309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
 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
  國108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150,516元整未按期給
  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 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
  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  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
  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
 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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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