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0號
債 權 人 傅吉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蕾安即王力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)。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 據、支票、本票)。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新 臺幣500元是否有誤?」,惟債權人僅於同年12月13日具狀 提出戶籍謄本,仍未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,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