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790號
TCDV,108,司促,34790,2019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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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0號
債 權 人 傅吉榮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力巧王蕾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   均勿省略)。
 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
   )。
 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500元是否有誤
   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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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