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06號
債 權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
債 權 人 鄭耀森
債 權 人 魏麗珍
債 權 人 紀貴鳳
前列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耀森、魏麗珍、紀貴鳳共同
債 務 人 潘奇威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
陸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耀森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叁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麗珍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叁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紀貴鳳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叁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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