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3073號
TCDV,108,司促,33073,20191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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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
債 權 人 楊啟義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登堂洪盟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亦即 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 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。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 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
次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各 自債權,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提出債務人二人借 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)」,此項裁定 已於108年11月20日寄存於三和派出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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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