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
債 權 人 史國雲
債 務 人 康蕙芬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零叁佰柒拾叁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以票據關
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,債權人
對債務人得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7,500,373元,超過該部
分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