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8年度,192號
TCDV,108,勞訴,192,2019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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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192號
原   告 朱選   
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
被  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 
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因事證有未明之處,應
  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被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意見(含被告法律上理由之答辯)
  到院(繕本《含證物影本》請逕寄送原告訴訟代理人):
  本件倘如被告抗辯原告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形下,關於
  原告所述其先前資遣費計算係依當時之平均工資計算(工資
  較低),而非依現在退休之平均工資計算(工資高很多)等
  情為由(詳原告民事準備二狀),原告據此主張其於108年6
  月1日退休時一次退休得領取之退休金(工作年資合併計算
  為45個基數)應亦為新臺幣(下同)552萬1956元【計算式
  :(131642×6基數)+(121336×39基數)=0000000元】
  ,扣除原告先前領取之資遣費240萬2190元(不包括加發6個
  月工資442380元及1個月預告工資78588元),原告尚得領取
  311萬9766元,再扣除被告給付原告之151萬6700元,被告亦
  尚應給付原告160萬3066元。被告是否爭執此部分之事實?
  被告如為爭執,其理由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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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