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2號
原 告 朱選
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
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
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因事證有未明之處,應
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被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意見(含被告法律上理由之答辯)
到院(繕本《含證物影本》請逕寄送原告訴訟代理人):
本件倘如被告抗辯原告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形下,關於
原告所述其先前資遣費計算係依當時之平均工資計算(工資
較低),而非依現在退休之平均工資計算(工資高很多)等
情為由(詳原告民事準備二狀),原告據此主張其於108年6
月1日退休時一次退休得領取之退休金(工作年資合併計算
為45個基數)應亦為新臺幣(下同)552萬1956元【計算式
:(131642×6基數)+(121336×39基數)=0000000元】
,扣除原告先前領取之資遣費240萬2190元(不包括加發6個
月工資442380元及1個月預告工資78588元),原告尚得領取
311萬9766元,再扣除被告給付原告之151萬6700元,被告亦
尚應給付原告160萬3066元。被告是否爭執此部分之事實?
被告如為爭執,其理由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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