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
原 告 劉清輝
詹德龍
林春旺
呂敏和
蔡清棟
何金豐
林卯卿
林培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林彥君律師
蔡梓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應再就下列項目,具狀表示意見,並提出相關證據,繕 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:
㈠就原告起訴狀內主張,原告劉清輝、林培祥領有之領班加給 ,乃因擔任領班,承擔較重責任而獲得之工資報酬等語,惟 依被告所提被證2之原告劉清輝、林培祥個人彙總資料,其 上均表明員工類別為僱用人員、目前支薪等級均為評價14等 15級、基層主管培訓合格日期欄位均為空白,惟其2人所領 每月領班加給則各為新臺幣(下同)2,393元、3,590元,則 互有不同,請再查明其2人究有無擔任領班,該領班加給給 與之計算方式究為何?
㈡就原告起訴狀內主張,原告呂敏和、林卯卿職級名稱均為「 線路裝修員」,非司機,係兼任司機工作而領有司機加給, 且每月均有等語,而依被告所提被證2之原告呂敏和、林卯 卿個人彙總資料,其上均表明員工類別為僱用人員、目前支 薪等級各為評價13等15級、14等15級,其2人所領每月兼任 司機加給則各為新臺幣(下同)3,369元、2,329元,則互有
不同,請再查明其2人所領兼任司機加給之計算方式究為何 (即何以評價等級較高者,其所領兼任司機加給反而較少) ?
三、前揭事項尚有不明,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綉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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